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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波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NINGBO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DEVICE INDUSTRY,缩写 NAMD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宁波市内从事医疗器械、药品包装的生产、经营企业、院校、科研、检验和临床单位等独立的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参加的、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政府决策的参谋,行业管理的助手;是全市医疗器械、药品包装企事业单位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断提高全行业素质和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加行业整体实力,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服务,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传达、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促进全市医疗器械、药品包装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主管单位为宁波市经济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宁波市民政局,同时接受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456号东方商务中心11号楼616,邮编31504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度、以及做好各项专业政策法规出台的调研工作;

(二)调查研究医疗器械、药品包装行业发展趋势,倾听会员单位的呼声,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状况、问题和要求,促进本市医疗器械、药品包装行业的发展;

(三)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收集资料,编印通讯,为企业搞好信息服务;

(五)推动社会化专业协作和企业间横向联合,协调会员单位关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六)推广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开展科研单位与生产单位、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产品质量提高和品种的增加;

(七)组织多种形式的技术、质量、管理、经营等方面的交流、咨询和培训活动,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职工素质,增强企业整体实力;

(八)及时推广新产品,了解市场需求,加强经营战略思想研究,拓宽新产品开发思路,提高质量和效益意识;

(九)开展国内外协会交往,推动技术交流和合作,积极参与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维护行业发展的根本利益;

(十)组织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共同发展;

(十一)承办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从事医疗器械、药品包装制造及与之相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检验和临床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和自然人,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法人为单位会员,自然人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加协会活动,遵守会规会约,愿意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和承担委托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阶段性工作的方针及任务;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同会员大会任期。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专业分会,均属协会领导。专业委员会或专业分会可参照本章程,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条例,报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或解聘)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调整和增补理事;

(十一)讨论通过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会议。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会长、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授权审批日常小额经费开支,一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113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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