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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经信委关于2016年度工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18         浏览量:750

 各会员单位:

      现将经信委《关于2016年度工业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甬经信组〔2016〕131号)和《关于2016年度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甬经信组〔2016〕132号)文件通知转发于你们,请有人员需要申报的企业,按文件要求做好有关申报工作。
      附件: 1、《关于2016年度工业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关于2016年度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2016年7月13日

 

 

附件1

关于2016年度工业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

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经信组〔2016〕131号

 

各县(市)区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镇海区科技局,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6年度工业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现职从事机械、电机电器、电子、轻工、化工、纺织等工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并实际在宁波市工作一年以上。本次申报对象的现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到2016年12月31日。凡在此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

(一)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和市农办商议,对《宁波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甬人专〔2010〕69号)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在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工程师资格,按新修改的条件执行(见附件1)。

(二)在事业单位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含事业编外、派遣人员),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按《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三)申报人员的学历应为工程技术类专业学历。若最高学历为非工程技术类专业学历,则必须再填写工程技术专业类学历情况。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送审材料必须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各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把好材料审核关,对送审对象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要对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完整、清楚,并由当地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核对原件,签署“核对无误”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送材料严格按规定填报(具体要求见附件5)。

(四)申报人员须提供劳动合同、企业单位申报对象须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事业单位申报对象须提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职务)认定表。

(五)对于2002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线验证报告有效期要到2016年12月31日),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对于2001年以前取得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无法提供学历注册备案表的申报对象,须提供《高等院校毕业生登记表》。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六)申报工程师资格人员,人事关系必须在宁波市范围,申报人员要提供人事关系(档案)存档证明,由档案管理单位盖章确认(见附件6)。

四、申报纪律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继续教育要求。根据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三分之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在省市有关继续教育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前,今年暂按原办法操作。专业技术人员要将参加知识更新的登记考核结果填写在《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中的相应栏目,供评委会评审时参考。

(二)年度考核要求。申报人员必须提供任期或近三年的年度考核表,年度考核结果均须为合格以上。

(三)公示要求。所有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必须公示。公示要求参照原宁波市人事局(甬人专〔2004〕32号)文件执行,申报对象的《推荐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等送审材料应在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申报人员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盖章。申报评审材料时需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确认表。

(四)答辩要求。凡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

(五)材料报送。申报材料须经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县(市)区的,请报当地主管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审核;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请报市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可通过其人事代理机构申报。

(六)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40号)文件精神,事业单位职称评审工作要强化与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的有机统一。从2017年度起事业单位均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从今年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职务)认定表》和《事业单位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岗位审核表》,各单位要结合岗位情况把好考核推荐关,请各县(市)区和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单位岗位设置情况,严格控制推荐人选。

接收申报材料时间:8月1日至8月20日期间(非工作日除外),地点:宁波国家高新区创苑路750号宁波市软件园B座3楼304室,联系人:韦腾彪,联系电话:87806595、87186407。宁波市塑料行业协会会员企业和宁波市橡胶商会会员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宁波市塑料行业协会,地址:海曙区苍松路299弄22号柳汀星座商务楼711室,联系人:林佳洁、张素丹,联系电话:87142753、87151512。逾期一般不予受理。

本文涉及的有关附件及相关表格,可在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网址:www.nbeic.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附件:1.宁波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申报资格条件

      2.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条件

      3.外语免试条件和不作为必备条件

      4.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

      5.申报材料要求

      6.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7.事业单位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岗位审核表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6月23日        

【附件下载】1.宁波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申报资格条件.doc

【附件下载】2.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条件.doc

【附件下载】3.外语免试条件和不作为必备条件.doc

【附件下载】4.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doc

【附件下载】5.申报材料要求.doc

【附件下载】6.人事档案存放证明.doc

【附件下载】7.事业单位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岗位审核表.doc

 

 

附件2

关于2016年度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经信组〔2016〕132号

 

各县(市)区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镇海区科技局,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2016年度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精神和《关于印发2016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4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现职从事机械、电机电器、电子及自动化、化工、食品、纺织、水产、材料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实际在宁波市工作一年以上。宁波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职务第一评审委员会负责机械、电机电器、电子及自动化、化工、食品、纺织、水产专业的评审,宁波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职务第二评审委员会负责材料专业的评审。申报其他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须经市中评委推荐后,委托省相应高评委评审。

申报对象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到2016年12月31日。凡在此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按《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专业条件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1)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

(3)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

(4)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1)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2)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3)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论文。

(4)能够指导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工程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年以上。

2.工程技术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从事工程技术工作5年以上。

3.工程技术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国家工程技术类相应执业资格,按规定聘任工程技术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担任相应中级职务5年以上,并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

(三)考核要求

任期或近三年业绩考核合格(含)以上。

(四)破格晋升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工程师职务未满5年的;具备下列条件的3项以上,可以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一般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

1.在国际或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报刊上,至少正式公开发表过三篇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2.获国家三等奖或省、部二等奖、副省级城市一等奖(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下同)及其以上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3.国家或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或省、部技术进步优秀管理工作者,国家或省、部科技劳动模范、科技先进工作者(不含协会、学会等团体授予的称号)。

4.获国家或省、部科技攻关重大成果奖的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获科技攻关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者。

5.主持大中型企业(或建设项目)主要工程技术工作,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或获得国家级优秀新产品一、二等奖或省部优秀新产品一等奖;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银质奖或省、部一等奖;国家优秀产品金银质奖;国家优质工程金银质奖或二项以上省优质工程奖;国家质量管理奖;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二等奖或省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指主要研究设计者或技术决策并实施者)。

6.具有本专业大专毕业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5年以上。

(五)外语要求

1.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须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B级考试合格成绩,对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分数线的,在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对达到省定标准分数线的,在2年内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免于参加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荣获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2)年满50周岁。

(3)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

(4)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5)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3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6)正式出版过译著,译文5万汉字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包括汉译外和外译汉)。

(7)通过WSK、GRE、GMT、托福等考试,以及中央有关部委组织的出国留学人员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经组织批准,在国外连续进修1年以上。

(8)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中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考试高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9)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10)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援疆、援青、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11)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12)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博士学位获得者。

(2)留学回国人员。

(3)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的。

(4)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类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不包括其它专业设有计算机课程的毕业人员。

(5)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

(6)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取得成绩,并获设区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

(7)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援疆、援青、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8)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9)乡镇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送审材料必须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各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把好材料审核关,对送审对象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要对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完整、清楚,并由当地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核对原件,签署“核对无误”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送材料严格按规定填报(具体要求见附件1)。

(四)申报人员须提供劳动合同、企业单位申报对象须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事业单位申报对象须提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职务)认定表。

(五)对于2002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线验证报告有效期要到2016年12月31日),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对于2001年以前取得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无法提供学历注册备案表的申报对象,须提供《高等院校毕业生登记表》。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六)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如中级资格证书系外地获得的申报人员,应提供原资格评审表、公布文件、调动手续证明材料。

(七)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人事关系必须在宁波市范围,申报人员应提供人事关系(档案)存档证明,由档案管理单位盖章确认(见附件2)。

四、申报纪律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继续教育要求。根据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三分之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在省市有关继续教育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前,今年暂按原办法操作。专业技术人员要将参加知识更新的登记考核结果填写在《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中的相应栏目,供评委会评审时参考。

(二)年度考核要求。申报人员必须提供任期或近三年的年度考核表,年度考核结果均须为合格以上。

(三)公示要求。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均须公示。公示要求参照原宁波市人事局(甬人专〔2004〕32号)文件执行,申报对象的《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等送审材料应在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报人员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盖章。申报评审材料时需报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确认表。

高评委办公室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评前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答辩要求。凡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

(五)网上申报要求。凡申报高级工程师的人员,要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的同时一并报送纸质材料。纸质材料按个人申报、单位审核、逐级报送的原则逐级审核推荐。网上申报要随纸质材料一并进行(申报对象网上报送流程参考附件3,各级主管部门网上管理操作办法参考附件4)。

(六)材料报送。申报材料须经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县(市)区的,请报当地主管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审核;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请报市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可通过其人事代理机构申报。

(七)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40号)文件精神,事业单位职称评审工作要强化与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的有机统一。从2017年度起事业单位均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从今年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职务)认定表》和《事业单位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岗位审核表》,各单位要结合岗位情况把好考核推荐关,请各县(市)区和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单位岗位设置情况,严格控制推荐人选。

8月1日至8月20日期间(非工作日除外)接收申报材料,其中,申报第一高评委评审专业范围的材料报送宁波市信息化服务中心,地点:宁波国家高新区创苑路750号宁波市软件园B座3楼304室,联系人:韦腾彪,联系电话:87806595、87186407。宁波市塑料行业协会会员企业和宁波市橡胶商会会员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宁波市塑料行业协会,地址:海曙区苍松路299弄22号柳汀星座商务楼711室,联系人:林佳洁、张素丹,联系电话:87142753、87151512。申报第二高评委评审专业范围的材料报送宁波国家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力中心8号窗口,地址:宁波国家高新区广贤路997号,联系人:吴兆冠,联系电话:87913974。

逾期一般不予受理。

(七)附件下载。本文涉及的有关附件及相关表格,可在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nbeic.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附件:1.申报材料要求

      2.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3.事业单位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岗位审核表

      4.高级工程师网上申报办法

      5.各级主管部门网上管理操作办法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6月23日        

【附件下载】1.申报材料要求.doc

【附件下载】2.人事档案存放证明.doc

【附件下载】3.事业单位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岗位审核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