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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总局发布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公告

发布日期:2014-06-03         浏览量:675

[宁波医器协会]发表于 2014/6/3 0:00:00 阅读次数:311 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14年5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发布公告:

  自2014年6月1日以后作出予以注册决定的,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前,产品注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从事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管理按照现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6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订前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但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不认为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6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